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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报税的相关话题,新移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可能是海外资产申报一项。一些移民也并不了解为什么要申报自己的海外资产,对此,加拿大税务局要求提供海外资产,主要是为了防止例如洗钱等犯罪活动。
“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
有人经常住在加拿大境外,但仍在加拿大保留“明显居留联系”(significant residential ties),通常就被认为是“事实上的居民”(factual resident),虽然居住在加拿大境外,在税法上仍被视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申报所得税。
- “明显居留联系”包括:
在加拿大有家,有居所;
在加拿大以外地方时,配偶及抚养的亲属在加拿大。
对于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因为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有税务协定(tax treaty),税务居民与非税务居民的定义可能与来自台湾和香港的移民不同。1998年2月24日税法的一个重要规定是:若是“事实上的加拿大居民”,而又是另一个与加拿大有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根据税务协定上的tie breaker(判断究竟归属哪一国的因素),一旦判定是协定另一方国家的居民,那么就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税务居民”(deemed non-resident),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即是中国的税务居民,又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即使判定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但若在加拿大有薪资所得、在加拿大经常生意的营业所得、应课税的加拿大奖学金、助学金、研究补助、出售或处分应课税加拿大财产,例如,加拿大境内的房地产、RRSP、RRIF等,仍然需要申报加拿大的所得税。但在加拿大的投资所得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扣缴,就算完税了,不必再另行申报。而作为非税务居民,加拿大境外的所得及海外财产均是不需要申报的。
若判定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在中国的所得仍需要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在加拿大所申报的所得税乃是全球所得,还需要依法申报海外财产。在申报加拿大所得税时,就中国所得扣缴的所得税可以抵扣外国税款减免额(foreign tax credit)。
根据中国与加拿大签订的税务协定,判定归属认定的因素有以下方面:
1、 永久性的家;
2、个人及经济关系在何处更为亲密(personal and economic relations are closer),也就是所谓的生活重心(center of vital intend);
3、习惯性的居所;
如果永久性的家在中国,不是在加拿大,则可以判定为中国的税务居民,同时也是加拿大的“推定非税务居民”,则不需要申报加拿大境外所得。
若中国及加拿大两边都有永久性的家,就需要根据个人关系,例如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住处,其他亲人,社交活动,医疗保险,所参加的社团活动,服务的单位或积极参与经营的企业等经济关系等是在加拿大多还是中国多,哪一边的关系较紧密,就算是哪一边的税务居民。如果两边生活不分轻重,则看哪一处是习惯性的居所,也可以说一年中哪一边住的久一些。如果两边几乎住的时间一样久,则看所持的是中国护照还是加拿大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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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华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