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投资移民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的依据是1990年11月29日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5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投资者和家人)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式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移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成为永久居民(即:美国绿卡)。此方案的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
美国政府于1993年通过"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它保留下1990年的所有规定,新开设了一项实验方案。此方案下,由美国移民局(当时称为INS,现在叫做USCIS)指定投资区域,投资人在这个区域内投资,金额为美金50万。同时,投资人不需本人来操作管理。区域中心采取统一管理,将资金用于当地基本建设。区域中心间接创造出的就业机会,可视为投资人完成了10个创造就业机会的指标。当两年解除条件时间到来时,即可取消附加条款,投资人可转为正式的美国永久居民。
1993 年通过的“投资移民项目法案”原定于 1998 年截止,美国政府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经过二次延期,目前,此方案的施行时效延长至 2008 年 9 月 30 日为止。目前,美国移民律师公会(AILA)正进行游说立法,以期成为永久性的方案。
如果您想了解项目的详细信息,欢迎致电客服顾问:153117751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