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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组建程序(详见本栏文章【企业的组建】)
2、外国投资(详见本栏文章【企业的变更】)
3、企业状况变更 (详见本栏文章【企业的变更】)
4、 企业关闭程序
i) 非法人企业自愿关闭
——企业确信与税务部门、客户等无税务、经济纠纷后,可与“公司和个人财产保障支局”联系,并按有关要求通知各有关税务等部门。
ii) 法人企业
——自愿解散
依照安省“商业公司法”,省级企业经股东会议决议自愿解散的,向“公司和个人财产保障支局”递交下列文件:
a. 企业解散简章(商业公司法相关规定表10,可从财政厅网站下载)一式两份,每份均签字。
b. 同意解散的函(由财政部法人税务处出具),须在该函签发日后60日内与企业解散简章一同递交给“公司和个人财产保障支局”。
c. 附函,说明联系人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等。
d. 25加元手续费。
有关规定详见安省商业公司法237 – 239节。
注:企业决定解散前如需律师服务,可与“上加拿大律师协会(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的“律师委托服务处(Lawyer Referral Service)”联系,可享受30分钟的免费律师服务(面谈或收费电话:1-900-565-4577)。
--非自愿解散
依照安省“商业公司法”,法人企业可以因各种原因被非自愿解散。例如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和个人财产保障支局”局长可以撤销该企业:
● 财政厅通知该企业违反了“法人税法(Corporations Tax Act)”;或者
● 安省证券委员会通知该企业未遵守“证券法 (Securities Act)”第77和78节;或者
● 该企业未能遵守“公司信息法 (Corporations Information Act)”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另外,企业如触犯加拿大刑法、联邦其他法律或安省罪案法(Provincial Offences Act),或从事“商业公司法”第S.248(2)描述的行为,或企业的董事多数不是常住加拿大人等,也可能被撤销。
除在“商业公司法”第S.240规定的条件下被撤销的企业不能恢复外,被撤销的企业可以申请恢复。
企业被非自愿解散后就停止存在。如果其业务继续进行,则其不具法人地位。在此情形下,其所有人或操作人将承担个人责任。
企业解散后,解散之日尚未处理的财产将立即变成加拿大政府的财产,由总检察长部公共监护人和受托人局接管,并依照法院判决用于偿付债权人。
依照安省“商业公司法”,法人企业自愿或非自愿解散后,始于解散前针对该企业的或该企业提起的诉讼案(包括民事、刑事或行政)可以继续进行,就如该企业仍然存在一样。法人企业解散后,他人仍可提起针对该企业的诉讼案(包括民事、刑事或行政),就如该企业仍然存在一样。有关解散后的法律行为、责任和财产,分别详见商业公司法242- 244节。
有关法人企业的撤消消息,可见“安省政府公告 (The Ontario Gazette)。
破产 -----加拿大有以下三种企业破产形式:
● 自愿转让——为债权人利益计,无清偿能力者将其全部资产转让;
● 非自愿转让——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资产向省内一法院提出托管申请;或
● 视为破产 ——依照“破产 / 无力清债法”提出破产建议未果。
破产后应将法院签发的破产转让令、破产通知或名称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来往信函送达所在地税务服务局(Tax Services Office)。
由两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一人破产后该合伙企业即不复存在;由三人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一人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