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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企业形式
从法律角度说,安省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形式:个体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和合作社。现分别简述如下:
1、个体企业 (Sole Proprietorship)
这是最简单的企业形式。企业主对与其企业有关的全部债务和义务负全责。企业主的债权人通常可以对企业主的财产,不管是企业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提出权利要求。个体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个体企业主如果不准备用自己的名字命名企业,就必须依照“企业名称法”在“消费者和企业服务局”登记。个体企业主如果完全以自己的名字命名企业,不增加任何字句,则不须注册。
2、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合伙企业相当于一种契约,根据这个契约,两个或多个自然人将其资源合起来组建成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为确定企业规章,也为在合伙人之间发生分歧或企业解体的时候保护合伙人 / 股东的权益,必须制定合伙人 / 股东协议书。该协议书通常在律师协助下完成(有关协议书格式,可见www.cbsc.org/ontario)。
合伙人按照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分配利润。合伙企业又分为以下三类:
i) 一般合伙企业 (General Partnership)
所有成员共同管理企业,每一成员个人均对企业的全部债务和义务负责。这意味着每一合伙人都必须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并承担其后果。全部合伙人的姓名和有关信息都必须在“消费者和企业服务局”注册,并每5年续注一次。
ii) 有限合伙企业 (Limited Partnership)
部分成员属一般合伙人,他们控制并管理企业,并可能在利润分配时有权获得较大的利润。而另一些成员则是有限合伙人,只缴纳资本金,不参与企业管理,对企业债务只承担与其投资相适应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制定一份要求明晰的法律文件。有限合伙企业须在“消费者和企业服务局”注册,也须每5年续注册一次。
iii)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简写 LLP )
兼具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某些特征,即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或其直接负责的雇员的疏忽行为,不再承担个人责任。不过合伙企业的资产仍继续处于为合伙人和雇员的疏忽行为负责的风险当中。按照法律(By-Law 26)要求,企业须为每一合伙人投保至少一百万加元的专业责任险。此外,为保护公众利益,企业名称须含有LLP字样,并须向客户声明企业是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事实。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须依照“企业名称法”注册。在安省目前只有特许会计师或律师可以组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外省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Extra-Provincial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和外省籍有限责任公司(Extra-Provincial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也须依照“企业名称法”在安省注册。
3、 法人企业 (Corporation)
法人企业是一个与所有人,即股东,相分离的法人实体。法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的债务、义务或行为不承担个人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局内人士承担与其在企业内的参与度相适应的责任。
法人企业的名称必须含有“Limited”、“Ltd”、“Incorporated”、“Inc.”、“Corporation”或“Corp”等词中的一个,以区别于其他形式的企业。名称还须与公司组建文件中所定的名称一样,出现在公司所有文件和信笺当中。法人企业又可分为下述两类:
i) 私人法人企业(Private Corporation)
私人法人企业可以由一人或多人组建。其股东的多数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如果企业没有董事居住在企业所在的省,企业就须指定一名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