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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组建程序(详见本栏文章【企业的组建】)
2、外国投资
外国人(此处指非加拿大公民或非加拿大永久居民)收购加拿大企业或在加拿大创建企业,应遵守“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及其实施细则。现概述如下。
1)根据该法,外国投资人在一定条件下须在不晚于收购完成或企业创建完成后30日内向加拿大工业部(Industry Canada)申请审核或备案。
2)其中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投资人须在下列情形之一下申请审核:
● 直接投资收购加拿大企业价值达到或超过2.5亿加元(2005年数。此数每年调整一次)的;
● 在铀、金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或文化业等四个领域,直接收购价值达500万加元或以上,或间接收购价值达5000万加元或以上的。
审核时间为45日内,可以延长30天。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投资人须在下列情形之一下向加拿大工业部备案:
● 在加拿大每开始一次新的企业经营时;
● 每收购一家加拿大企业或在加拿大成立一家企业而又不在审核范围的。
3)“加拿大投资法”不适用于下列外国投资形式:
a. 有价证券交易商或经纪人在其职业范围内对具表决权的股份或其他具表决权益的股份的收购;
b. 任何人在加拿大以与工业部长的规定不相符的条件提供风险资本过程中,对具表决权益的股份的收购;
c. 仅为兑现贷款担保而对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收购;
d. 仅为企业融资而对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收购,但条件是,收购人须在收购后两年或工业部长批准的更长时间内放弃控制企业的权利;
e. 因合并、重组等原因对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收购,但收购后该企业以表决权益所有权所表现的最终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没有改变;
f. 依照金融管理法(Financial Administration Act),对英女王代表依仗加拿大或某省或某国有法人企业的权力所经营的加拿大企业的收购;
g. 对依照所得税法第1部分149(1)段享受应税所得免税待遇的法人企业所经营的加拿大企业的收购;
h. 适用于银行法第522节的交易;
i. 因不动产转移或依法非自愿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
j. 下述机构收购加拿大企业控制权的;
i) 在加拿大以法人企业形式组建并受“保险公司法”管辖的保险公司,但该公司在加拿大的毛投资收入必须依照“所得税法”第138(9)条计入该公司所得。
ii) 非居民保险公司,其在加拿大的风险保险已由金融机构监管局批准,但1)该公司在加拿大的投资毛收入必须依照“所得税法”第138(9)条计入该公司所得,
2)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实体的表决权益或用于加拿大业务的资产,须依照保险公司法第8部分交由托管。
k. 同一宗交易中所购不动产之上所种植物产生的收益用于收购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的。
3、企业状况变更
省级企业如欲作下列变更,则应履行相应手续。如:
1)欲改为联邦级企业,则向“公司和个人财产保障支局”递交下列申请文件:
● 在另一辖区营业的申请书(“商业公司法”表7,可在当地法律书店买到);
● 财政部法人企业税务处的同意函;
● 安省证券委员会的同意函(如申请人是上市公司);
● 330加元手续费,收款人为财政部。
另外还应向联邦机构递交文件,包括:
● 申请在联邦一级运营的文件(所需表格大多可在“加拿大法人团体部 (Corporations Canada)”网址http://corporationscanada.ic.gc.ca的“Forms”一栏下载);
● 申请费200加元,收款人为“加拿大破产企业产业总管理人”;
●“名录自动更新检索”报告原件。
2)企业如变更法人名称、注册地址、董事、股份,公司简章其他部分等,应及时书 |